时推动辖区所有货运码头与有资质公司签订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协议,实现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闭环监管。

  同年8月31日,南岸区检察院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有关民主党派对整改效果开展实地跟进监督,案涉码头船舶污染物均实现有效处理,船舶污染隐患得到消除,遂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目前,案涉5个码头通过“船E行”数字监管平台共接收靠港船舶生活垃圾超54吨,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超4368立方米。

  【典型意义】

  船舶污染是困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共同解决长江干线老旧码头因历史遗留原因无证经营而存在的船舶污染问题,实现码头依法规范经营、船舶污染物全流程闭环监管的治理成效。

  四川省成都市张某予等7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协同履职 特邀检察官助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落实执法司法同向发力、协同履职的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有效提高环境专业领域办案水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涉案人员处理重要考量因素,引导涉案人员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主动修复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郭某东为将专利发明成果进行产业转化,在自身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委托四川省什邡市铧某化工有限公司代为生产香精、香料等化工产品,产生20余吨四氯化钛废液。2020年11月中旬,郭某东违规将上述废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张某予。张某予收取处置费人民币8万元后,将该废液运至一民房内储存。

  2023年2月,张某予通过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主观明知的彭某林、陈某、杨某彬的层层介绍,委托周某智处置涉案废液。2023年2月19日晚,周某智联系方某将约10吨废液运至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玉成街道某村公路旁,倒入连接长江上游沱江支流绛溪河的一处排水管道内,导致河道水质异常。经鉴定,涉案工业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腐蚀性、毒性。

  【检察履职情况】

  案发次日,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前往废液倾倒现场,经实地查看,初步判定案件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情况分别通报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东部新区分局)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

  2023年2月21日,东部新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机关商请,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经会商,确定查明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损害程度、快速锁定危废物来源等办案思路和侦查取证方向。为解决证据充分收集与污染物及时处置之间的矛盾,高新区检察院与东部新区分局、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会商达成共识,由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技术勘查人员根据被污染沟渠流向,对不同点位进行抽样提取,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邀请生态环境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在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对倾倒地污染情况评估时提出建议,最终制定酸碱中和、铲除被污染土壤、隔离污染源的应急处置方案,保证案件侦办的同时,有效防止污染迁移扩散。

  公安机关先后将张某予、周某智、方某抓获归案,郭某东等4人向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予等7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使被污染区域及时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中,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情况作为行为人认罪认罚考量因素,引导涉案人员积极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100万余元,并用于支付应急处置等费用。

  2023年11月28日,高新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归案情况后,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张某予、周某智、方某提起公诉,分别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对有自首情节的四名行为人,包括仅起居间作用的彭某林、杨某彬、陈某,以及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郭某东作相对不起诉。2024年1月31日,高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强化协同履职,通过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通过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解决案件专业性问题,推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提升。为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涉案人员处理重要考量因素,分类处理,对初犯、偶犯,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义务的行为人,情节轻微无起诉必要的,可作不起诉处理,促使涉案人员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恢复治理罗申河流域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矿山恢复治理 督察整改

  【要旨】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问题,行政机关未及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问题整改推进缓慢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损生态,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罗申河经龙川江汇入金沙江,系金沙江二级支流。禄丰某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丰采石公司)开采地点位于罗申河边,距离村民住宅仅200米,在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石开采活动。2021年9月10日许可证到期后,禄丰采石公司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未办理闭坑手续,致使罗申河生态环境处于受破坏风险状态,且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禄丰采石公司存在夜间作业、开采面无除尘设施等问题,遂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及有关程序将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2021年7月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线索交由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禄丰市检察院)办理。

  禄丰市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行政审批手续、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禄丰采石公司采矿许可到期后,未依法关闭矿山,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治理恢复。截至2022年1月,采矿现场仍存在因开采形成高差约达30米的高陡边坡,30余亩土地未进行复垦,危害矿山地质环境,威胁罗申河生态安全。

  2022年1月19日,禄丰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督促禄丰采石公司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但其未能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2月9日,禄丰市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禄丰采石公司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禄丰采石公司编制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但禄丰采石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方案编制费用,加之矿山机械设备因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无法启动修复工作。禄丰市检察院于2022年5月28日、7月10日、8月23日多次现场查勘,禄丰采石公司尚未开始恢复治理工作,现场山体地表损毁、大面积边坡高陡。经审查认为,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未能采取措施治理问题矿山,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诉讼过程】

  2022年8月30日,禄丰市检察院依法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自然资源局督促禄丰采石公司依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22年10月19日,法院判决支持禄丰市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市自然资源局督促禄丰采石公司委托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告禄丰市人民政府。禄丰市人民政府统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有序推进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引导施工方及时进场实施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帮助禄丰采石公司多渠道解决修复资金困难问题。经多方努力,禄丰采石公司投入40余万元进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拆除矿山所有机械设备,填平开采遗留现场,削减边坡高度,并覆土栽种树木及农作物35亩。

  2023年12月,经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该矿山恢复治理合格。2024年2月,禄丰市检察院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回头看”,涉案矿山补植复绿情况良好,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安全隐患问题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事关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也关系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恢复治理许可证到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初步调查,跟进了解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未及时监督矿山企业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长期未能推动问题整改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强化检察监督刚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助推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切实保护罗申河流域生态环境。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一体化办案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要旨】

  针对流域生态环境公益损害问题中涉及区域广、违法主体较多、监管层级复杂的治理难题,省级检察院可以以事立案,组建办案组,分层监督、整体推进,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推动流域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赤水河系长江上游南岸较大支流,是中国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承载了长征史上光彩神奇的红色记忆,被誉为“生态河”“英雄河”“美酒河”。近年来,赤水河沿线部分企业在未办理用地、排污、取水等审批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私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非法占用赤水河沿岸林地、耕地,擅自开采地下水,非法采矿或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资源,违法排污、养殖污染等,严重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州省检察院)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行动中,针对发现的赤水河流域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等问题,同年11月以事立案,并抽调省、市、县三级院11个办案单位40余名干警组成办案组,通过召开案件办理推进会,统筹推进专案办理。

  贵州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多次磋商,邀请生态环境厅具有专业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共同分析研判。办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咨询专家、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同时充分运用无人机、快速检测实验室等设备辅助调查固定证据,先后勘查现场100余人次,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3份。经调查查明,赤水河流域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主要问题有:一是非法占地。流域内部分企业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耕地达400余亩;二是违法取水。流域内部分企业及农家乐擅自开采赤水河地下水1万余吨;三是非法采矿。流域内部分矿产企业越界开采矿石,对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四是违法排污。流域内部分酒企、酒业小作坊因排污管道未接入市政管网、自建污水处理设备不完善等原因,生产污水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流域内100余家养殖户养殖粪污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养殖污水存在直排现象,造成赤水河流域部分支流河段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时有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辖区内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有对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督管理职责,却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贵州省检察院指导各级院综合运用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流域内白酒企业无证排污等重点案件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督办和实地跟进,与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畅通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

  目前赤水河流域市县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7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2件,民事公益诉讼14件,发出检察建议46件,提起诉讼4件,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是非法占地得到有效修复,行政机关依法责令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当事人修复被损坏的耕地、林地约446.6亩,对违法占用农用地主体罚款2万余元。二是违法取水得到有效制止,赤水市检察院、桐梓县检察院立案办理5件,督促违法企业填埋水井4口,拆除取水设施,封闭取水口。三是非法采矿得到有效治理,推动100余家矿山开展生态修复,责令358家矿企治理污染问题,关停违法占用土地的临时料场186家,违法采矿主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5万余元。四是违法排污得到有效整治,督促修建养殖粪污处理设施130余个,推动117家酒企升级排污设施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114家酒企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2024年4月,贵州省检察院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实地查看案件整改情况,并召开听证会,同步邀请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参加听证。经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充分认可整改效果。

  【典型意义】

  跨区域流域治理中存在涉及范围广、违法主体多、监管部门多、监管层级不一、监管职能交叉等问题,省级检察院以事立案,组成三级院办案组,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各地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邀请公众参与案件效果评估,推动长江支流综合治理。 【编辑:刘阳禾】 直接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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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另据统计,截至2月7日,目前仍有近50只QDII基金在排队待审,其中不乏天弘基金、嘉实基金、易方达基金等知名机构旗下产品。2)维持2023年国内新能源乘用车(零售+出口,批发口径)销量预测900万辆,预计最大变量仍在于疫情、车企定价策略、以及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640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量为76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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